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使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9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对外国留学生的教育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留学生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范围,并指定专人分管该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院归口管理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学校有关外国留学生教育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学校与上级留学生主管部门、驻华使领馆教育部门、有关机构及组织的联络工作。
(四)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签证、日常管理、留学生经费管理、教学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目前我校的学历教育是指: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是指:语言生、普通进学生、高级进学生、研究学者和各类短期留学生。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 凡经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就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及汉语语言培训生。
第六条 学校国际学院统一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接收政府奖学金生并接受自费学生报名、收费、进行资格审查机协同有关院、系组织考核和录取。国际学院下设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第七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有关考试,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查验或加试有关科目,考核、考试合格方可录取。
第三章 教学、学籍管理
第八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 对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结合留学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对其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帮助,并可以适当调整必修和选修课。 普通进修生根据教学内容制定学习计划,高级进修生一个人研究为主,并可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外国留学本科生、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 国际学院负责外国留学进修生、语言培训生的教学、学籍管理及结业证书的颁发。 留学生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学籍工作,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登记,日常教学管理以及毕业等工作。
第十条 国际学院下设对外汉语教研室,负责留学生汉语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校后须学习1—2年基础汉语,经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规定标准,方可进入专业学习。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应当用汉语撰写。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课程可作为免修或选修课
a)毛泽东思想概论
b)邓小平理论概论(不含经济学理论)
c)军训、军事理论课
d)英语课,可用于继续提高汉语或选修母语以外的其他外国语种。
第十三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将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学校纪律的留学生,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外国留学生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由学校国际学院统一报市教委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政府奖学金生,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生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降级及退学标准和正常缓考的留学生,应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课程重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对留学生重修的各项手续给予必要的提示。
各院系应对留学生选择专业及课程给予必要的指导、建议;在遇到学习困难时给予认真帮助,并及时了解、反映他们的学习情况,与任课教师、留学生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院、系联系、协商,安排辅导或作适当调整。
各院、系应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期末报送国际学院,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使馆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到校前已选定的专业,来校后一般不做变更,若要改变专业或中途退学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变更,如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及其驻华使领馆提出,经学校、使馆与中国教育部协商后,学校根据中国教育部的批复意见处理。
第四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签证及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办理学习注册手续。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出手续。达到签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十七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持“F”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固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收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校内的学术、文体活动并与中国学生友好交往。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并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留学生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应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留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等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有专人负责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活动中不得有反华、淫乱或攻击第三国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公寓的管理。在校住宿的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留学生宿舍一般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留学生可以到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政府奖学金和留学生经费由国际学院按国家规定管理发放。如预期违规和学期间无故未上课或提前离校者,停发学习、生活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