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规定
为使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和教育部有关中国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和管理外国留学研究生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方面,也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和学校留学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外国留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特点,认真、细致地做好。
第二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部是学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收、培养、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学校国际学院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有关外事政策、规定的指导协调,与上级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联络,并协助研究生部组织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收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所有接受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院、系、所等单位都必须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工作范围,接受学校研究生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学校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的外国留学生政策指导,坚持统一、严格、有序的管理。
第二章 招收和录取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收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国际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参加复试,学校有关接受单位领导和导师参加招生的复试和审议工作。
第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报考资格是:具备教育部确认的有关国家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和外事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报考条件为: 1、具有相当于中国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已获得学士学位,经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熟练掌握汉语,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同等学历申请者报考。 3、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已在境外接受了入学考试,待一年汉语补习结束后可直接入专业学习。
第七条 报名时间同当年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的报名时间截止到每年4月30日以前。报考者向学校研究生部提出报考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2、两名专家推荐信;
3、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和相应成绩单;
4、经济担保证明。 外国留学生的报名考试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与国内研究生入学考试为每年5月31日以前结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报考者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参加考试。 外国留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按照报考专业国内考生入学考试的科目设置,政治和外语免试,增加汉语水平考试。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为单独命题,命题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专业国内考生的标准,考题形式上可略有不同。报考者在完成书面考试后,按照学校通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和未参加复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复试形式以口试为主。
第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原则为择优录取。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和报考专业的招生情况提出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正式录取。 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在学校内公布,通知考生本人并抄送学校国际学院。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在录取名单正式公布之前对报考者做出任何承诺。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录取培养单位领导和导师共同负责制,由学校研究生部归口管理。各培养单位应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教务秘书在研究生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和教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按所学专业培养计划,实行和国内研究生同堂听课、考试。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应与国内研究生同等要求。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定,并报学校研究生部和国际学院备案。其培养工作应按照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应参照学校同年纪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其中:
1、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可不作为必修课安排;
2、增设《中国概况》课程作为必修课,授课时间为一个学期;
3、外语课课程为汉语课,授课时间为一学年。分为汉语写作基础和专业汉语两个阶段讲授;
4、可不安排教学实习,是否进行社会调查可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由培养单位确定;
5、外国留学研究生学习的总学分,以不低于同专业国内学生的总学分为宜。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教务秘书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导师应经常了解和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定期向学校研究生部和国际学院通报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情况,接受专业和外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部应定期召开一次外国留学研究生工作会议,了解各培养单位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情况,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学校国际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计划,按学期向各培养单位拨付,各单位应按照培养方案妥善安排经费,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际学院应了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情况,随时掌握各培养单位外事政策和留学生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外国留学研究生出现的问题,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定期汇报学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归口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工作,本规定未涉及的,均执行与国内研究生同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部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